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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大同交警不作为造成夫妇二人死亡无人管

时间: 2019-01-11 18:02 作者:齐鲁文化教育 来源:中国民生播报网 点击:


尊敬的党中央、国务院、中纪委、公安部、新闻媒体:

我们是在山西大同109国道被无牌车上路的报废拉煤车撞死的死者亲人。

死者:胡建亮,男,53岁,汉族。籍贯:山西省应县大临河乡三合村9号,身份证;140622196503045614;龚桂云,女,51岁,汉,籍贯:山西省应县大临河乡三合村9号,身份证;14062219670315564x的家属儿子胡朋举。

我们要向党中央、国务院、中纪委、公安部以及新闻媒体反映的事实是:山西大同市交警支队云冈区交警大队涉嫌渎职,不作为,长期放任无牌、套牌、挪牌、报废车运煤,而导致胡建亮、龚桂云夫妇被撞惨死无人问津的问题。

诚请求有关部门追究山西省大同市交警支队云冈区交警大队相关民警的失职、渎职行为,并追究他们的刑事与民事责任。

一、交通事故的发生经过:

 
2018年5月7日8时许,胡建亮、龚桂云夫妇骑摩托车在大同区域地段G109国道上行驶中,在途径梅花沟煤矿路口处被一辆悬挂着“晋B47476”号牌的重型半挂牵引车撞倒,导致胡建亮当场死亡,而龚桂云被送进医院抢救无效于5月11日死亡。后死者胡建亮之父在接到讍耗后于6月25日也不幸气绝身亡,含泪离世。

一霎之间,3条鲜活的人命因惨遭不幸而离世,仅留下了双方都已经年迈、白发苍苍80多岁的老母亲还有他们的儿女。残忍的事实让两位老人整日以泪洗面。然而事到如今,事故仍未得到赔偿。

二、 交警大队事故认定:

 
(一)、事故的责任划分是重型半挂牵引车司机张顺(男、52岁、大同市南郊区栗庄村人)驾驶制动性能不合格、逾期未年检的“晋B47334”重型半挂牵引车(事故发生时悬挂“晋B47476”号牌)、挂车未依法注册登记(无车架号及发票合格证)的所有人为张雪峰(男,26岁,大同市南郊区栗庄村人)、司机为张顺的“晋B47334”车辆负主要责任。死者胡建亮负次要责任,龚桂云无责任。
 

 

 

当时事故发生时,也确实是张顺和儿子张学峰父子俩都在车上,至于事故发生时谁是肇事司机,我们至今无法得知!

我们曾请求过大同交警事故大队调取沿途的监控,办案民警马福神色慌张地以“看不上监控视频为由”推诿。

后我们找到大同市交警支队。事故大队长苏振国说:“有监控,就是模糊看不清,下午让你们看”。

结果,下午交警大队长苏振国却又改口说:没有”。

据我们家属、律师到事故现场实地查证,从煤场到梅花沟矿路口处沿途不到20公里路共有4个测速监控,同时还有公安110的缉查布控系统监控。再加上,煤场也安装有监控,怎么能出现“没有监控视频”一说呢?

而更为可笑的是:交警事故大队还采用了儿子张学峰和其父张顺驾驶车辆的陈述作为法律的依据。

(二)、在这起重大伤亡事故两月后,肇事者张顺才被公安交警部门以“交通肇事罪”刑事拘留。但车主张雪峰放任其父驾驶制动性能不合格,已注销的重型半挂车上路运煤却并没有任何责任;而为车主张学峰提供车牌、行驶证的高小莲(张雪峰的小姨)也没有责任!

这些相关的责任人至今仍逍遥法外,也并未给死者家属赔偿分文,交警事故大队在这起事故中又是如何调查的?肇事方近亲属的关系又是否涉嫌共同犯罪呢?

事情的处理颠倒黑白、出人意料。交警大队的不作为、乱作为令死者家属不得已走上漫长而无助的维权上访道路。我们多次去云冈区委区政府、市委市政府及信访部门,按信访程序进行了举报,但各单位均不接收实名举报材料。而从事故发生至今,相关责任人仍逍遥法外。

(三)车辆信息:据车管所信息查询,“晋B47476”车主为高小莲,车型为红色解放牌。而高小莲在2014年3月5号至2018年1月4日期间共在车管所补领过两次号牌,三次行驶证。

三、肇事方家属;赔偿款硬入天不入地

逝者已逝,也属无法挽回的事实。可是,张顺父子以及家属的认罪态度更为蛮横无理!

6月份底,张顺父子跟我们协商赔偿时,张雪峰说:“就给你们30万,我们已经给交警队花出去十几万了。如果你们不同意,我们硬入天不入地”。

12月19日在云冈区人民法院庭审现场,张雪峰当庭蛮横地指着死者家属飞扬跋扈地说:“想要钱没有,有我爸一个人顶住啦”。而张顺当庭也承认说:“张雪峰是我儿子,高小莲是我妻子的亲妹妹。事故发生时悬挂晋B47476车牌是真牌照”。

四、交警事故大队民警马福的“好心”

事故发生后的6月份初,办案民警马福曾出面协调处理说:“张顺给你们60万赔偿。如果你们不同意,只能等法院判决。在大同这地方出车祸死几个人跟踩蚂蚁一样……因为对方是黑车,怕你们一分钱也拿不到”。

五、家属的合法维权表态

我们认为,张顺父子俩驾驶报废重型牵引挂车、悬挂套牌及制动性能不合格、又是注销车辆上路拉煤得事实也并不是一天两天的事了,大同市云冈区交警部门为什么能长期纵容不管呢?如果交警能及时制止这种违法行为,那么胡建亮,龚桂云夫妇还会惨死吗?在事故发生后,交警队对死者家属正常不过的要求不理不睬,这不是在掩饰犯罪分子的罪行吗?

综上,我们家属泣血硊求党中央、国务院、中纪委、公安部的领导尽快责成相关部门处理相关失职、渎职的民警,追究他们间接杀人的刑事和民事责任。还惨死的胡建亮、龚桂云夫妇一个公道!给受害者家属一个说法!

六、相关链接——律所法律意见书

张顺重大交通肇事案追诉漏罪、漏犯

法律意见书

 
微信图片_20190110113621_副本
 
大同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事故处理大队:

大同市云冈区人民检察院:

大同市云冈区人民法院:

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胡朋举、胡二举、胡三举、胡艳、乔月娥、毛翠兰与被告张顺、张学峰、高小莲交通肇事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一案,我所接受原告之委托,在审查和调取证据过程中,发现本案遗漏涉案犯罪涉嫌人,其事实与理由如下:

根据本案《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和车辆管理所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证明,张顺挪用晋B47476号车牌照,驾驶的重型半挂牵引机动车系张学峰登记所有,该车不仅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而且已经注销,被牵引机动车未注册登记;晋B47476号牵引机动车牌照系高小莲登记所有;据了解,张顺与张学峰系父子关系,张顺配偶与高小莲系姐妹关系。其三者属于近亲属。

据此,我所认为,张学峰作为肇事机动车所有人,明知其所有的牵引机动车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被牵引机动车未注册登记,故意挪用其姨姨高小莲的车牌照,为逃避公安部门缉查布控系统,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指使、强令其父张顺驾驶该重型半挂机动车上路行驶,造成二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应认定为“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七条之规定,应当对张学峰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应予追诉。

高小莲作为晋B47476号牵引机动车所有人,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为帮助其姐夫张顺驾驶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且注销的机动车,逃避公安部门的缉查布控系统,提供机动车牌照,悬挂在其外甥张学峰所有的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机动车上路通行,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二人死亡,与事故发生存在直接必然的因果关系。我所认为,高小莲明知故犯的行为,无论从物理上或者心理上都促进、纵容、强化了驾驶人和车辆所有人交通肇事恶性结果的发生,对正犯实施的犯罪提供了帮助,在刑法上应认定为交通肇事帮助犯罪嫌疑人,应予追诉。

综上,为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惩治犯罪,按照违法必究,凡恶必惩的原则,防止遗漏犯罪嫌疑人,让人民群众在每一起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特向贵院提出追诉法律意见,望予以调取事故现场监控视频,查明事实,还原真相,立案侦查。
 
                     上海天尚(朔州)律师事务所
二零一八年十二月十七日
 
 
 
 
 
                               反映人: 胡朋举  胡二举
                                        胡三举  胡  艳
                                        乔月娥  毛翠兰
                                     电话:16603497691
                                      2018年12月26日

http://www.yilinnews.com/content-68-40059-1.html

 

(责任编辑:齐鲁文化教育网编辑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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